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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月20日上午,民生大数据平台(889万)和政府便民服务平台接到张先生的申诉,海城新东新区搬迁未能及时迁回,不是在地块,而是在幸福城地块。

部门反馈:据调查,2012年,海城市海州管理区拆除了新东新区天水区的建筑,张先生的家在拆迁范围内。为了保证搬迁的公平性和公开性,搬迁顺序号是通过对搬迁户集中抽签获得的,这一方案也得到搬迁户的支持,他们在抽签时排名较低。2018年12月1日,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拆迁户进行了搬迁。根据拆迁协议,天水地区的拆迁建筑分为童生街区和幸福城街区。当申请人选择这些建筑时,童生大厦66㎡的建筑被选中。根据搬迁计划,被搬迁的家庭可以选择幸福城地块上的房子,但索赔人总是坚持选择童生地块上的房子或为此实施货币补偿。该区域内的拆迁房屋由市政府统一购买,根据拆迁协议数量进行拆迁安置,房屋数量充足,不能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海州管理区的领导与他们进行了多次协商和沟通。如果申请人同意在幸福市选择一栋楼,他可以随时办理入户手续,但申请人仍然坚持自己的要求。

[“为人民分配精神”]按照法规和法律进行搬迁和安置

投诉人意见:2月25日下午,投诉人回电表示不满。

专家说明:12348公益法律服务热线志愿者、辽宁省法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微微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改造,被征收人选择交换重建区房屋产权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重建区或者就近的房屋。

实践中,房屋征收部门在拆迁时是公平、公正、及时的,并采用抽签的方式为被征收人确认被拆迁房屋。由于当事人已与海州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签订了相关的征收协议,因此被视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两个拆迁地块的房屋均在政府提供的重建地块或附近地块内,符合法律规定。

友好提醒:拆迁户不仅要掌握拆迁法律和行政法规,还要充分了解和理解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鞍山日报全媒体记者王兰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为人民分配精神”]按照法规和法律进行搬迁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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