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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1月1日起,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制度,取消农村老复员军人、7-10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病返岗退伍军人和农村“两个参与”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 其余部分由县民政局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上限(超出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且药品品种和剂量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不予补助)。核实比例增加两项,农村复员军人和农村烈士父母、遗孀住院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报销比例分别由90%和80%提高到100%;享受医疗补助的其他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90%。门诊日药品费用从每人每年1000元增加到1200元。对被评定为慢性病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患有老年慢性病的农村复员军人、70岁以上的农村“三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遗孀)和7-10级的农村残疾军人,需要全年用药,但不需要住院治疗。如果门诊药品费用超过1200元,则门诊药品费用超过500元。

(县民政局提供)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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