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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县域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在正在进行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中,所有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都有保密义务。如普查人员随意泄露、篡改普查对象信息的,普查对象可以向当地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普查期间的数据为2013年的年度数据,从经济普查中获得的单位和个人的数据仅限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进行处罚的依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在经济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收集和报送普查数据,不得伪造或者篡改普查数据,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真实的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信息不作为实施处罚依据


(韩京)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经济普查信息不作为实施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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