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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区(村)封闭管理,有效遏制COVID-19肺炎的传播,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于15日发布了《鞍山市疫情防控期间城乡社区(村)封闭管理规范》(第一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鞍山市防疫期间城乡社区(村)封闭管理标准(第一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社区(村)的封闭管理,有效遏制肺炎在COVID-19的传播,根据《全省城乡社区(村)疫情严格调查控制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利于防治,有利于生活”的原则,在不同地区组织实施尼霍堡乡的社区(村)封闭管理。

第三条城乡社区(村)封闭管理的防治区,应当在确保有效封闭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划分。确保地方经济社会活动有序运行,实现“一个突破、三个应变”。“一破”意味着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三个应急”,即连续的公路运输网络,连续的消防等重要渠道,连续的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采购渠道。要严格执行各级各部门文件精神,不要封闭公路,不要堵塞国家和省干线公路,不要简单地采取填挖等硬隔离的方法来阻碍公路交通。


      【战疫进行时】利于防控便于生活!城乡社区(村)封闭管理规范来了

第四条相对独立设置的围墙、村庄,要靠围墙来划分防控区域。对于没有围墙和封闭条件的开放社区和村庄,应使用相关材料有效减少通行;不具备封闭条件的,可以实行建筑物和门的封闭管理。对于有独立车辆通道的车辆,应指定专用车辆通道。上述区域原则上只预留一个人员通道和一个车辆通道。在防控区预留的出入道路上,可通过关闭大门、设置警戒线和设置障碍物等方式限制人员和车辆通行。有条件的设施如制动杆和伸缩门可以设置。在已关闭和缩小的原通道上,应设置通知,并标明预留通道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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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对实行物业管理的防控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封闭措施,承担封闭管理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负责指导和监督。对于没有物业管理的防控区域,城乡社区(村)组织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下采取封闭措施,当地党委、政府应承担封闭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在防控区域预留的出入口通道设置检查点,在建筑物和门关闭的防控区域设置集中检查点。根据防控区通道位置、交通流量和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分配2-3人,分工按1人记录和1-2人测温查询进行。对于工作量大的检查点,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人员。测试点应配备红外线温度测试仪、登记簿、笔、洗手液、桌椅等。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建造温室,并设立隔离的等候区。必须定期对检查点的设施和设备进行消毒,防止检查点成为传播疫情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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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在建筑物、大门关闭管理的防控区域,应当广泛动员社区(村)干部、社区网格成员、居民(村)小群体领导、建筑物大门领导和志愿者对建筑物、大门进行管理。居民出入应由大厦值班看守陪同,大厦入口设集中检查点,防止看守擅离职守、擅离职守、擅离职守。

第八条各地区应结合实际印制《暂住证》,作为居民出入的唯一证明,城乡社区(村)组织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在错误的时间向居民发放。暂住证应具有一定的记录和防伪功能,并规定居民凭证件出入境的时间、期限和次数。原则上,每个家庭每天可以安排一个人进出。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确需增加进出人数的,本人凭当地城乡社区(村)组织出具的证明可根据需要进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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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检查站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出入境人员和车辆信息的核实、登记和控制工作。对于出入境人员,核实并登记其居民通行证、身份证件、居住地和其他信息;对于进出车辆,核实登记车辆中所有驾驶员和乘客的上述信息,以及车辆信息,如牌照号码、车辆类型和颜色。如果经核实符合交通条件,将予以放行。不符合交通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工作。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在检测点滞留和聚集人群,鼓励推广使用手机扫描码、自动填写信息等快速检测方法,提高检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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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不在防控区的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如遇紧急情况和特殊原因,需持本人有效证件,详细登记相关信息,然后联系封闭区域人员前往检查现场进行处理。严格调查来自重点疫区的人员或车辆,以及正在接受家庭检疫观察的人员或车辆,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可疑情况。

第十一条进入防控区的行人和乘客必须佩戴口罩,并进行温度测量和信息登记。发现发热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和报告。遇有拒绝配合检查登记、强行通关、破坏设施设备、袭击工作人员、故意虚报、瞒报等特殊情况,应报告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禁止出租车、网络车等营运车辆进入,乘客需下车并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后方可步行进入。禁止邮寄、快递、外卖等人员进入。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出入口通道附近划定区域,并设立临时投递点,供居民以非接触方式接收快递、邮件和外卖。

第十三条检验点工作人员应了解和掌握防疫控制、消毒操作、红外测温仪操作、自我防护等知识。每天上班前应测量体温,发烧人员不应上班。近期往返疫区和有往返疫区接触史的人员不得上岗。员工在工作期间应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应及时到指定医院就医,暂停工作。

第十四条城乡社区(村)组织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防控区域内人员和车辆流动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居民的出入需求,确定检查点人员的在岗时间和轮换频率。原则上,他们必须24小时在岗。所用工具应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避免与进出人员直接接触。如果接触到疑似或确诊病例,必须在专业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个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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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废弃建筑、出租屋(房)、厂矿周边等重点区域的封闭管理。根据情况,在上述重点区域,将在检查点派驻“三合一调查组”进行巡回检查,有效确保重点区域“落实到位”的封闭管理,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在城乡社区(村)实行封闭管理期间,要特别注意对特殊群体的照顾。在保证保障到位的前提下,对独居老人、散居孤儿、行动不便居民或其他有特殊需求的居民进行定期走访,及时了解居民需求,尽力帮助居民解决问题,并在职责和能力范围内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城乡社区(村)实行封闭管理期间,各类非应急和故障排除建设活动将暂停。所有可能导致人群聚集的会议和集体文化体育活动将暂停。各类俱乐部、棋牌室、综合活动室等场所将关闭。同时,定期对电梯、楼梯、公共厕所、停车场和社区办公室进行消毒和通风。

第十八条各地区要做好本地区城乡社区(村)封闭管理的整体推进和后勤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帮助干部、党员、志愿者等力量,充实检查点人员,积极筹集口罩、手套、医用酒精、消毒剂等物资,优先保障和使用一线职工,保证充足供应。

第十九条城乡社区(村)组织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封闭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微信群、qq群、朋友圈、公共号码、公告栏、宣传栏、电子屏幕和横幅等进行广泛宣传。一、引导居民自觉接受封闭式管理,自觉接受和配合各种控制措施,不上门就诊,尽量减少外出,拒绝亲友来访,积极克服厌倦、排斥和厌恶等负面情绪,共同努力实现疫情防控。


      【战疫进行时】利于防控便于生活!城乡社区(村)封闭管理规范来了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鞍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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