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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斗争,有效阻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防止疫情扩散,保障全市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辽宁省城乡社区(村)疫情调查严格控制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市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来到我市的流动人口(葫芦岛市非户籍人员)应在到达之日起24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村)申报登记。外来流动人口、有在重点疫区逗留和接触史的流动人口,应在2小时内到社区(村)和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报告,并在家中隔离不少于14天。


在家居隔离期间,应自觉接受温度测量、房间消毒等防控措施。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离开你的居住地和接待访客;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及时就医,并立即向社区(村)报告。


二.自公告之日起,全市将暂停空房屋出租,严禁所有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中介机构擅自出租房屋。如房屋已出租给外人,承租人尚未归还,出租人应通知承租人推迟归还行程。


三.根据“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每个出租人都是出租房屋管理的责任人和联系人。出租人应在2月16日前向社区(村)报告承租人和租赁房屋的动态信息。流动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当负责申报;居住在用人单位宿舍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如果你和亲戚朋友住在一起,避难的户主负责报告。


四.承租人应在2月16日前向所在社区(村)登记其个人信息(包括同一承租人),并报告其健康状况,如实报告其居住史和联系史。承租人应做好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严禁在出租房屋内聚集就餐、打牌等人群。


5。在防疫工作中,承租人、出租人或房屋中介机构未按通知要求履行申报登记和防疫职责,或隐瞒不报、拒不配合、不落实防疫措施和安全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疫情防控后自动终止。

我在此宣布。

[br/]2020年2月15日,葫芦岛市新型冠状病毒被肺炎疫情联合防控指挥部感染

来源:葫芦岛市政府网站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 葫芦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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