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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健康保险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的政策精神,落实《辽宁省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医保明电[2020]3号)和《辽宁省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辽医保明电[2020]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现就我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医疗保障的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疑似病人的确认


根据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诊疗方案(最新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由卫生部门指定的新型冠状病毒定点治疗机构(以下简称治疗机构),结合患者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的综合分析,在医院采取隔离治疗,并执行病例发现和报告程序,确诊为疑似患者。市卫生部门应与医疗保险部门和治疗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报告和确认疑似和确诊患者的信息,确保享受综合保障治疗患者范围的准确性。


      关于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关于疑似和确诊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


疑似和确诊患者在治疗机构住院后,以前在该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纳入住院医疗费用,或根据各统筹地区现行院前急救医疗保险政策单独支付(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大额保险、医疗救助等资金)。


疑似患者在治疗机构的门诊(或发热门诊)接受观察和治疗。如果根据《治疗计划》疑似病例后被排除住院治疗,则疑似病例前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根据各统筹地区现行的院前急救或住院医疗保险政策支付。


三是排除疑似病人后的医疗费用保障


疑似病人已经入院接受治疗。住院期间,如根据《诊疗方案》排除嫌疑人,且因其他疾病的诊疗需要继续住院的,治疗机构应重新办理入院手续,后续住院费用按照普通医疗保险患者的待遇和原支付方式结算,对排除嫌疑人前的医疗费用实行综合保障。


四.患者医疗保险待遇状况的确认


如果疑似和确诊患者去医院时未携带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治疗机构暂时无法确认其医疗保险治疗状况,应及时通知患者家属补充并提供相关证明,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患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卫生部门在流行病学调查中记录的信息,以及患者自报的参保地点和医疗保险类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上述信息做好确认此类患者医疗保险待遇状况的工作。对于省内患者,应通过当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或省内异地医疗结算平台的合作机制进行确认;对于不在本省的患者,应通过跨省医疗结算平台的合作机制进行确认,确认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治疗机构。如外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未及时确认医疗保险待遇状况,治疗机构将根据未参保人员临时标注医疗保险待遇状况,待全国统一机构异地清算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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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保险对临时扩大疑似和确诊患者目录范围政策的处理


各协调区域可根据当地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搬运服务。方法一: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新增“新型冠状病毒”门诊和住院疾病类别,同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临时用药”和“新型冠状病毒临时医疗服务项目”,用于治疗机构上传临时调整药品医疗保险类别和医疗服务项目的相关处方信息(医疗保险甲类药品和项目仍以原方式上传)。方法二:治疗机构仍按原方法上传处方信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临时扩大目录范围的政策,通过与治疗机构充分沟通,完成相关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保险类别调整,然后由治疗机构完成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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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国卫易发[2020]58号),新型冠状病毒医疗保险版icd-10代码为“2019冠状病毒病”icd-10代码“u07.100”,代码注释为统计代码。“新型冠状病毒”icd-10代码“u07.100x001”,代码注释:适用于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患者,这是主要诊断代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icd-10代码“u07.100x002”,代码说明:适用于确诊感染的患者(不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是主要诊断代码。Icd-10编码“新型冠状病毒临床诊断病例”中的“u07.100x003”,编码说明:适用于湖北等地新型冠状病毒临床诊断病例的住院患者,是主要诊断编码。“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例”icd-10代码“z03.800x001”,代码说明: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例患者,不能作为主要诊断,但可用于其他诊断标签。在icd-11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ra01.0”,代表2019年的冠状病毒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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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总体规划区内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可以按照上述规则及时维护疾病诊断分类和代码数据。


六.异地转诊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省内异地安置”的类型,将以前未在省内异地就医(包括转诊)的疑似和确诊患者进行备案,并标注备案患者的疾病名称和icd代码,医疗地经办机构和治疗机构根据异地就医结算的相关政策对备案的疑似和确诊患者进行直接结算。完善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及时开放相关功能,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提供备案结算服务,暂支持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的疑似和确诊参保患者根据身份证号码进行结算服务。各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机构和治疗机构应及时升级信息系统。异地就医的患者暂时不进行直接结算,将根据国家安排及时统一组织异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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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意见与新的国家政策和法规有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政策和法规为准。


辽宁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辽宁省医疗保险局
2020年2月14日

资料来源:省医疗保险局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 关于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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