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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台消息: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报道,国务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合防控机制近日发布工作计划,对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轻度患者进行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计划旨在指导有需要的地区,设置医疗机构以外的场所作为首诊隔离点,隔离观察疑似轻度肺炎患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情况,加强疑似轻度肺炎患者的规范化管理,控制疫情扩散。


      新型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隔离方案发布

该计划主要包括五个部分:隔离对象的集中、首诊隔离点的要求、物质支持和人员配备、隔离的转诊或解除以及其他规定。

I .孤立物体的集中

1.第一家医疗机构判定疑似病例轻微。

2 .有自理能力,且年龄小于或等于65岁。

3.没有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和精神疾病等基本疾病。

4.知情同意和自愿旅行。

二、首诊隔离要求

1.在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周围选择最近的地方作为首诊隔离点,原则上步行前往。

2.在隔离观察期间,隔离观察对象原则上应住在单间。原则上,孤立物体不得离开活动空间。

3.房间应有良好的独立通风和独立卫生间。

4.第一诊断隔离点的电梯应具备容纳紧急转移担架的条件。

5.首诊隔离点应有独立的可封闭管理的医疗废物临时存放场所。

6.非隔离对象未经授权不得进入第一诊断隔离点。

第三,物质支持和人员配备

1.首诊隔离点应配备适当的急救物资和医务人员。

2.根据首诊隔离点的布局,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和《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技术指南(第一版)》,制定合理的观察流程。

3.首诊隔离点应配备相应的警力,随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转诊、解除隔离等。

隔离观察对象根据病情变化决定是否继续观察、转诊或解除隔离。病情恶化或发生其他突发疾病时,应及时转移至第一医疗机构;确诊为确诊病例的,应当及时送至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观察对象,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后,应当立即离开首诊隔离点,解除隔离或者转到家庭医学观察。

五.其他规定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并明确隔离点负责各项工作的领导部门和分工。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 新型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隔离方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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