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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名“佛山大炮”在博客上公开卖淫日记和淫秽照片,阅览点击的概率超过1万人,因此广西籍的男林某因涉嫌交付淫秽物品而于去年11月21日被捕,被检察机关公诉。 新闻记者昨天从权威渠道得知林某被告犯了传授淫秽物品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要闻】男子在博客连载48篇嫖娼日记获刑一年

前年3月以来,林某在佛山等地进行了70多次卖淫,在网上公开发表了有关卖淫的心得,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一位网民甚至认为“佛山大炮”严重影响了佛山的形象。

林某,男,1988年9月,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壮族,文化程度中学,外出打工工人。 据公诉机关称,林某被告于2009年3月在网络注册网易博客上申请注册网名“佛山大炮”,用自己的手机拍照卖淫多次的情况,制成网文后,用该员工佛山市南海区某企业员工的电子阅览室电脑上网。

【要闻】男子在博客连载48篇嫖娼日记获刑一年

截止到2011年11月21日被捕,林某进入了照片171张和网文48篇(鉴定中的9张照片和48张网文是淫秽物品),淫秽照片的阅览人数为4499次,博客上写的《为亚洲运输加油》等48篇。 复制到“佛山大炮粉丝”所在论坛的被告人的猥亵复印件和照片点击数为55756人。

【要闻】男子在博客连载48篇嫖娼日记获刑一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交付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以交付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 林承认了嫌疑,但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提案太重了。

南海区人民法院最近认定林某被告犯了传授淫秽物品罪,判处徒刑一年,没收了用于传达淫秽照片文字的手机。

“佛山大炮”向司法机关坦白

五年卖淫三百次一天两次很常见

林某第一次卖淫是17岁,那一年他在梅州打工。 一天晚上,一个熟人带他去走廊卖淫,从此“认为卖淫就像吃饭一样普通”。 从2005年到年,他一共卖淫了300次左右。

林某于2009年3月坦白注册了一个名为“佛山大炮”的博客,他的第一个卖淫日志是“性谈话爱”。 从那以后,林某卖淫后,用手机写“心得”,有时把他和妓女的照片合在一起,发到博客上。

另外,日记里林某非常详细地写了他卖淫的经历过程,不仅有卖淫的地点名称,还有具体的体验时间、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技师评分、特色服务等。

林某在日记里说,他经常一天卖淫一两次,有时一天卖淫三次,连续卖淫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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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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