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592字,读完约1分钟

不动产不能以女儿的名义由父亲偷着卖

女儿起诉确认销售合同无效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取消买主手中的不动产证明书

晓颖和丈夫孙某结婚买了两间居室,当时以5岁女儿小玲的名义登记了不动产。 两年后,晓颖和孙某离婚,法院判决孙某采用两居室中的小间,晓颖采用大间。

后来晓颖的母亲病得很重,晓颖带着女儿回老家照顾母亲。 半年后回家时,孙某好像搬家了。 几天后,一个自称国王的男人来到家里,说他从孙某那里买了这个房间。 这个人拿着新的不动产证明书要求晓颖母女俩搬家。

晓颖知道孙某作为小玲监护人出卖了房子,和买主王某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也取得了新的房产证。

那么,玲应该怎么“夺回”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呢?

普法在线

玲可以“夺回”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分两步走。

第一步:小玲可以起诉孙某和王某,要求法院确认孙某和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解决被监护人的财产。

孙某作为小玲的监护人,擅自出售小玲名下的房子的行为不是处分行为。 因此,孙某和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无效。

第二步:法院判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小玲可以起诉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撤销王某手中的不动产证书。

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权利转移登记的基础。 法院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王某手中的不动产证明书应该撤销。

文/冯霞插图/晓武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要闻】房产落在女儿名下 父亲偷卖行不通

地址:http://www.aqj6.com/aszx/235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