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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鞍山市政府2020年春季控制秸秆焚烧的部署和要求,市公安局将依法严厉打击焚烧秸秆的违法犯罪行为

2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为做好全市农作物秸秆焚烧控制工作,有效打击焚烧秸秆违法犯罪行为,防治空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公私财产安全,根据鞍山市政府2020年春季秸秆焚烧控制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市公安局将依法严厉打击焚烧秸秆的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从现在起,严厉打击焚烧秸秆的违法犯罪行为

首先,严禁所有单位和农民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从现在起至5月31日,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焚烧秸秆的违法犯罪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停止焚烧秸秆,并积极报告秸秆焚烧的发生情况,报告电话为110。

三、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下列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查处非法焚烧秸秆的行为,切实做到禁火必禁、烟必究、灰必追。

(一)违反省、市、县(区)人民政府防火决定和命令,实施秸秆焚烧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二)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三)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过失造成火灾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人员和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六)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边肖: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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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从现在起,严厉打击焚烧秸秆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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