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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活动,防止出现发热症状者隐瞒病情,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10日,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管理的六项规定》,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作出如下规定:

1.对药房和员工进行严格的保护管理。需要按规定进行观察和隔离的人员禁止上岗。每天开业前,必须测量员工的体温,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当地疾病控制部门报告。员工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定期对店铺进行消毒,并保持定期通风和室内卫生。

2.严格检查进入药房的顾客的体温。药店入口处的醒目位置应设置警示标志,提示顾客佩戴口罩,安排专人对进入商场的顾客进行温度检测,使用接触式温度计时进行消毒。不戴口罩和拒绝测量体温的顾客被拒绝进入药店。对于那些体温异常的人,他们被拒绝进入药店。建议委托他人购买药品,督促其到医疗机构及时治疗,并立即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散开。购买退烧药和镇咳药的顾客应登记真实姓名

3.严格登记购买解热镇咳药的顾客信息。对在商店购买解热镇痛药的顾客,实行实名制登记,登记所购药品的名称、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名称和数量。如果购买者不是药品使用者,药品使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是否有外出史、与外国人员的联系史,特别是在疫区的人员,等等。应严格保密,不得透露或传播给他人。如果顾客拒绝注册,他们就拒绝销售药品。有国外生活史并在14天内有接触史的发热人员应戴口罩在a 空的开放场所等候,并立即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由专车转运至发热门诊。

散开。购买退烧药和镇咳药的顾客应登记真实姓名

4.严格的药房购销管理。所有零售药店必须确保从合法渠道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产品。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合谋涨价、编造和传播非法信息以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5.严格的访问管理。不具备上述工作实施条件的药店将被暂停。

6.零售药店经营者必须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责。各地防控指挥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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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散开。购买退烧药和镇咳药的顾客应登记真实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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