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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指挥部转发了《国务院关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疗机构以外的场所作为新发冠状病毒轻度疑似肺炎患者(以下简称轻度疑似肺炎患者)的首诊隔离点,对新发冠状病毒轻度疑似肺炎患者进行隔离观察。

疑似轻度病例的患者包括被第一医疗机构判定为疑似轻度病例的患者;有自理能力,年龄< 65岁;没有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等基础疾病和精神疾病;知情同意,自愿旅行。

首诊隔离点的要求是:选择靠近发热门诊医疗机构的地方作为首诊隔离点,原则上步行;在隔离观察期间,隔离观察对象原则上应住在一个房间内。原则上,隔离物体不得离开房间进行活动;房间应有良好的独立通风条件和独立卫生间;第一诊断隔离点的电梯应具备容纳紧急转移担架的条件;有独立的可封闭和管理的医疗废物临时贮存场所;未经授权,不允许非隔离对象进入第一诊断隔离点。

轻度疑似病例的患者可以在首次诊断的隔离点进行隔离和观察

同时,第一诊断隔离点应配备适当的急救材料和医务人员。结合首诊隔离点的布局,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试行四版)》和《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技术指南(一版)》制定合理的观察流程;还应配备相应的警察,随时处理紧急情况。

隔离观察对象根据病情变化决定是否继续观察、转诊或解除隔离。病情恶化或发生其他突发疾病时,应及时转送第一医疗机构;确诊为确诊病例的,应当及时送至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后,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观察对象应立即离开首次诊断的隔离点,解除隔离或转入家庭医学观察。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轻度疑似病例的患者可以在首次诊断的隔离点进行隔离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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