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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要求,全力维护全省社会整体稳定,从即日起,公安机关将对举报疫情相关犯罪线索的群众给予奖励。如果公众发现相关信息,可以直接拨打110或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提供相关线索。公安机关将相应地奖励提供线索的公众。

奖励范围

有下列流行性犯罪线索之一,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给予相应奖励:

(a)明知自己已感染或可能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并与其他人接触;

(二)故意逃避或者隐瞒事实,拒绝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和隔离治疗的;

(三)生产、销售假面具、防护服、消毒剂等防护用品、医疗卫生用品,或者生产、销售防治传染病的假劣药品的;

(四)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虚假信息的;

(五)以防疫名义弄虚作假的;

(六)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非法收购、运输和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八)盗窃、诈骗、破坏、侵占防疫和救援物资设备的。

对于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群众可以拨打110举报。

激励条件

举报与传染病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由辽宁省公安机关管辖;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犯罪情况;

(三)公安机关事先未掌握报告内容的;

(四)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核实。

奖励标准

(一)举报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被处罚的一人可奖励1000元;

(二)举报人被公安机关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强制措施的一人可奖励2000元;

(3)举报案件有涉案价值的,举报人可按涉案价值的3%给予奖励。每个案件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最低奖励金额不低于1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内部人员在开发、生产、操作和使用过程中举报,奖励金额可以根据上述标准翻倍。同一举报人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一次;联合举报,根据案情给予奖励。匿名举报的,案件发生后可以确定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及时给予奖励。

公安机关鼓励公众积极举报与传染病有关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同时,举报人应如实举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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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公民可以因报告涉及流行病的犯罪而获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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