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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件简述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浙110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某诈骗罪数额共计人民币810992元,非法经营罪的数额1 724 750 611元。判决:一、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亿零二十万元;二、被告人胡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2、律师点评

   辩护人在二审阶段介入,经仔细审查全案案卷,认为原判决存在如下问题:

   1)以同案犯的生效判决证明胡某的责任,而未质证有关证据,严重违反证据采信规则

    因为共犯的生效裁判文书本身是一种证据,确切地说是一种书证,它所证明的是共同犯罪人因共同犯罪被定罪判刑的情况,而不能直接证明后到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2)在量刑时没有考虑胡某作为有自首、从犯的从轻或减轻情节,让胡某承担与涉案公司有关的全部罪行,显失公平。

3、办案心得

   上述意见尽管获得了二审法官的认可,但是最终没有改判。这也说明,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往往轻视程序而重视实体证据,作为辩护人应当对此现实问题应有清醒认识,但是程序问题该提的仍然要提,相信慢慢的会引起共鸣。同时,也要灵活调整辩护策略,将程序问题实体化,通过分析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从而达到辩护目的。当然,要完成这样的转化,需要辩护人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辅导当事人、去阅卷、去撰写辩护意见、去和办案机关沟通。因此,当事人在涉案后,应当尽早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辩护工作的全面、有效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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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某、陈某非法经营;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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