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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参保人员在鞍山市死亡后,必须持有当地的医疗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方可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丧葬治疗

(记者杨峰,各媒体首席记者)鞍山市参保人员死亡后,必须持有当地的医疗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方可到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丧葬治疗。23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为加强我市殡葬管理,规范殡葬处理程序,对参保人员殡葬处理相关事宜进行了重新界定。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市级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防止疾病传播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我市城镇居民死亡后,必须运送到殡仪馆临时存放和火化。海城、泰安、岫岩满族自治县由殡仪馆车辆运送、暂存、火化(有信仰的少数民族除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运送遗体。特殊情况下,遗体需要运往国外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领取丧葬费,必须持有当地的医疗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

居住在鞍山市其他省(市)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可在当地殡仪馆火化。回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丧葬待遇必须持有当地医疗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

为了有效防止参保人员死亡后由其亲属申领养老金等非法活动的发生,确保合理支付丧葬待遇,参保人员死亡后,原单位和死者家属到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丧葬事宜时,还必须提供居民死亡的医疗证明和我市殡仪馆火化证明(其他省市和国家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参保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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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领取丧葬费,必须持有当地的医疗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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