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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获悉,经修订的《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实施标准规定》已于14日正式实施,我市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新规定执法。

修订后的《条例》修改了酒后驾驶机动车、使用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和其他车辆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部分条款的具体处罚标准变更如下:

一、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处以1000元罚款;酒后驾驶拖拉机、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的,罚款1500元;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将被罚款2000元。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2000元。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以5000元罚款。

二。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行驶证的,处五千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标志和保险标志的,处以3000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的,罚款5000元。使用其他车辆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的,罚款3000元。

三。将第四十条修改为:伪造或者变造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或者行驶证的,处五千元罚款。伪造或者变造机动车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3000元罚款。

警方提醒司机,随着新法规的正式实施,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所以司机不应该尝试自己的法律,遵守交通法规,成为合格的司机。

鞍山日报全媒体记者姜旭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新交通法规的处罚标准有所变化,对一些交通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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