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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记者从泰安法院获悉,2010年初,被告杨将5吨袋装废油运至泰安县一家炼油厂储存。七年来,杨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防止废油的储存,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最近,泰安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0年初,被告杨在泰安县义才镇租用炼油厂进行炼油。同年年底,由于政策变化,杨停止生产,在江某处租下泰安县一采台矿联合炼油厂,将约5吨袋装废油运至厂区。由于缺乏相应的预防措施,废油一直存放到2017年6月,严重污染了环境。经鉴定,废油是危险废物。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杨向公安机关自首。

泰安市法院认为,被告杨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了环境。他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罪,应依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人杨因污染环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千山晚报》首席记者于金来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一名男子因贮存废油污染环境被判入狱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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