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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民生大数据平台(8890000)和政府便民服务平台收到居住在历山区的孙先生的申诉。2018年1月5日、28日、2月10日,供暖测温三次不达标,2018年4月15日,供暖站工作人员只退了五天费用。

部门反馈:鞍山供热集团有限公司收到“申诉请求”后给予回复。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建筑室内温度检测及退款规定(试行)》,分户热室的温度测量有两次不达标。,按10天退款;一个月内3次(含3次)达不到标准的,按30天退款。孙先生住的房子里只有两张测温单(1月5日和28日)。如果温度测量两次不符合标准,费用将在10天内退还。考虑到该地区的实际供暖情况,供暖公司将给予124元的退款,为期11天。孙先生还要求将他儿子家的另一张测温单(2月10日)放在他家,并按月退款。经过调查,供暖公司认为他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供暖公司没有处理不当,申请人关于三次测试费用只退还了五天的报告是不真实的。

[“拨精神”给人民]这样的退款没有错

专家解释:12348公益法律服务热线志愿者、辽宁裕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德宇认为不同用户不能一起办理退款。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孙先生与鞍山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就其住宅用热的供应和使用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鞍山供热集团有限公司对孙先生两次未按规定达到测温标准给予退款。对于孙先生儿子的房屋未达到测温标准的退款,应另行处理,因为与鞍山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形成了另一个合同法律关系..

[“拨精神”给人民]这样的退款没有错

鞍山日报全媒体记者王兰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拨精神”给人民]这样的退款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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