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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清扫作业的防尘方面,要求每天清除污水污泥,29天不在道路上堆积。市人大常委会就《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条例》中的许多规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条例》将于6月1日生效。

《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报告粉尘污染。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并公布统一的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确保举报渠道畅通。《条例》还对建设项目的防尘作了规定。要求施工现场周围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城市中心商务区、主干道和次干道两侧施工场地的围护高度不得小于4米,其他路段施工场地的围护高度不得小于3米。同时,规定在易产生粉尘的土方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将于6月实施。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围护不小于4米

在道路和管道施工的防尘方面,《条例》规定施工机械应采取挖掘时洒水、装土、堆土、切割和碾压道路等措施;回填后的沟槽应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清理施工现场时,应在地面洒水。

关于车辆的撒布,《条例》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和砂浆等散装和流体材料的车辆应采取密封或其他措施,防止因材料撒布造成的粉尘污染,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在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必须在脱泥和冲洗后离开施工现场。《规定》还对道路清扫作业制定了一系列防尘规定。规定全市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实行清洁动力机械清扫等低尘作业;人工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如果路面损坏,应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同时,要求污水污泥应在同一天清除,不得在道路上堆积。同时,《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裸露泥地应当由责任人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具体如下:(1)单位范围内裸露的泥浆地由单位负责;住宅区内的裸露泥浆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管理单位或当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公共区域、城市道路两侧和城市河道两侧的裸露淤泥,由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临时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空闲置土地,这是土地使用权人的责任;其他地区,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

《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将于6月实施。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围护不小于4米

千山晚报全媒体记者刘小锋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将于6月实施。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围护不小于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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