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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记者从海城法院了解到,2018年6月,被告陆某等8人驾驶两辆车追截了被害人郭某驾驶的大卡车。卡车被迫停下后,副驾驶乘客郭和韩遭到殴打和威胁,造成他们受轻伤。近日,海城法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此案。

被告人陆某在石家庄创朗贸易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陆某与本公司其他7名共同被告人连某(被判刑)、宋某(被判刑)驾驶吉甲、吉甲车辆,为创朗公司讨债,追缴并拦截了被害人郭某驾驶的一辆车牌为廖某的大卡车。卡车被迫停下后,副驾驶乘客郭和韩遭到殴打和威胁,造成他们受轻伤。被告人陆某等八人强行将两名受害人带到陆某等人的车辆上,非法扣留他们,并强行将大卡车开走。根据海城市骨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郭、韩的伤情均为轻伤。

追逐、拦截、殴打、恐吓他人、讨债、判刑

海城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追逐、拦截、恐吓他人,强占他人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陆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追逐、拦截、殴打、恐吓他人、讨债、判刑

《千山晚报》首席记者于金来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追逐、拦截、殴打、恐吓他人、讨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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