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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局了解到,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发布了《鞍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全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森林高火险期分为春节前10天至元宵节后5天和每年3月1日至5月15日两个时期。森林防火区在全市林地及边缘200米以内;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AAA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及其边缘300米以内。

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野外用火,各地区应在山口设立检查站,检查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严禁携带火种上山,并及时制止和消除火种。在森林防火的高火险期,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禁止在坟前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燃放灯笼;禁止将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带入火区;禁止在野外焚烧废弃物、焚烧地栅、焚烧秸秆、焚烧残茬等农业火灾;禁止吸烟、野餐、取暖、烧烤食物和其他户外消防行为;严禁在野外用火,如烧山烧树砍枝叶;禁止用火种倾倒香灰、纸灰、煤灰等垃圾;严禁施工单位在火区内明火作业和非法爆破。

鞍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令:严禁在高火险期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违反森林防火令的,由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千山晚报全媒体记者王新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鞍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令:严禁在高火险期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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