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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记者从历山法院了解到,去年6月,被告大明(化名)在历山区加油站加油时,因未关车接电话而与正在加油的陈谋谋发生口角。大明用刀砍了陈的头、脸、腹部和右大腿。最近,骊山法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此案。

2018年6月7日17时25分,在鞍山市历山区的一家加油站,被告大明为其驾驶的车辆加油时,正在加油的原告陈某因大明未关车接听电话而与大明发生口角。大明用刀砍了陈的头、脸、腹部和右大腿。经鞍山市骨伤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陈的面部损伤为轻伤,体表损伤为轻伤。大明于2018年7月4日18: 20被公安机关逮捕并绳之以法。原告陈某因伤住院19天。

在加油站被阻止打电话的人被割伤了

历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大明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大明在被绳之以法后可以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并且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刑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大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大明赔偿原告陈经济损失16,306.39元。

在加油站被阻止打电话的人被割伤了

鞍山日报全媒体首席记者于金来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在加油站被阻止打电话的人被割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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