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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对夫妇在住宅区买了一栋房子,但是他们在供暖期间受到低频噪音的干扰。在原住宅区,两层之间的地面中部安装了一个热交换站,热交换站发出低频噪声达5个月。这种折磨在三年内持续了三个采暖期。

本报(全媒体记者张玲)在一个住宅区买了一栋房子,但没想到,它会在采暖期受到低频噪音的干扰。在原来的住宅区,两层之间的地面中间安装了一个热交换站,热交换站发出低频噪声达5个月。这种折磨在三年内持续了三个采暖期。在未能与开发商协商后,这对夫妇愤怒地诉诸法庭。昨天,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夫妻二人与被告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协议,并在小区内购买了一套约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在他入住后的第一个采暖期,人们发现他所住的两栋大楼的底层是一个热交换站,来自热交换站的嗡嗡低频噪音总是骚扰两个原告及其家人。环保局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处理,被告房地产公司向环保局出具了住宅换热站噪声承诺书,承诺对噪声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国家标准,但噪声问题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自2016年冬季采暖期以来,原告多次报告,在通过协商解决噪音问题方面没有取得任何结果。2017年冬季供暖期开始后,换热站的噪音仍然困扰着原告及其家人,因此他向法院提起上诉。

在热交换站旁边买房子,夫妇们受不了噪音而去法院

法院认为,保护环境、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护人类健康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消除损害,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入住后是否受到噪声污染的侵害,噪声污染是由被告房地产公司和供暖公司在冬季建造的换热站供暖造成的。

经环保局认定并经邻居确认,影响原告正常生活的噪声源是由两名被告施工不当造成的,因此认定两名被告侵权,原告请求法院支持两名被告消除噪声、停止侵权的申请。由于原告及其家人于2015年搬进来,他们在供暖期间生活在噪音过大的环境中,遭受了一定的身心伤害。供暖产生的噪音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法院支持对噪音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失的索赔。根据相关法律的判决,被告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限期内完成了被告提供的换热站房的隔振、隔声、降噪的整改,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被告热电有限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了本案涉及的换热站内其拥有的供热设备的减振降噪整改,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判决生效后10天内,被告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3个冬季采暖期的噪声损害赔偿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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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在热交换站旁边买房子,夫妇们受不了噪音而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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