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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收入”一词,公众不知道,但最近关于“灰色收入”的争论不止,也给公众很多想法空之间,著名学者刘小冰认为“灰色收入”的概念不合理,应该取消

灰色收益的概念需要取消。

现代快报:你觉得以“灰色收入”为概念引起的争论怎么样?

刘小冰:“灰色收入”是非常典型的中国式概念。 在财产申报制度健全的国家,这个概念是不存在的。 只有在财产申报制度比较欠缺的我国,才能成为正常的概念。 这个概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这个概念正确地描绘了现实,所以有合理性,但这是非常异常的概念,因为干部的收入和合理的社会所需的制度是对立的,所以这个概念不合理,应该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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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一般来说,法律上没有“灰色收入”的概念。

刘小冰:法律上的对应概念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此罪,法学理论界已经形成了一个担忧,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经成为“免死金牌”。

现代快讯:一位专家认为“灰色收入”不仅仅是干部。 比如,歌手打孔所得的收入也是“灰色收入”。

刘小冰:歌手打孔所得的收入不能说是“灰色收入”。 关于地方政府向歌手支付的报酬来自纳税人的收入,那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和歌手自己没有什么关系。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干部,概念太广的话,有些干部会产生这样的想法。 我只是说我们的一部分收入是“灰色收入”,歌手的开孔收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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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你认为“灰色”的主体是国家干部吗?

刘小冰:是的。 “灰色”的主体不是普通人,通常指国家干部或国家员工,他们的收入来自国库,最终来自纳税人,支出应该明确,但从权利主体来说,拿了多少钱应该向“我”报告。

主人不知道仆人拿了多少钱,正常吗?

现代快报:“灰色收入”也经常被视为非法收入。

刘小冰:“灰色收入”本质上是违法的,或者是“黑色”,区别是犯罪还是违法的。 从制度设计来说,干部的收入本来应该非常清楚,但“灰色收入”来源不明。 我个人认为,干部是公仆,人民是主人,现在主人应该更多地传播我不知道我拿了多少钱的观点。 这正常吗? 老百姓有权知道干部拿了多少钱,这个要求不过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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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冰:钱屈服于权力,这样迅速发展下去是绝对不正常的。 现在的状况还没有达到市场经济要求的程度,权力依然支配着一切。 “灰色收入”代表权力的傲慢,不受任何制约,财产申报制度可以说必须明确权力和金钱的关系。 有些人认为必须整理官员的财产,消除隐私,尊重隐私,但官员的隐私受到限制,说“我的财产有隐私”是荒谬的,导演合法地控制官员的隐私 我想强调的是,对于干部的“灰色收入”,要加强法律制裁,现在监督太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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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处理干部“灰色收入”问题,除了法律制裁以外,还应该有什么手段?

刘小冰:应该形成社会自律和道德的制约机制,特别是诚信机制。 西方各国官员的财产申报非常严格,如果有过失,该官员一生的道德行为就会结束。 不仅是法律监督,还是道德监督。 现在我国已经到了建立官员财产申报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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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刘方志

刘小冰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专家咨询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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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灰色收入”

今年两会期间,在一些代表委员的建议下,“规范“灰色收入”的表现最终从《政府业务报告》中删除,“坚决打击违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是“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度收入,采取违法收入, 这个信息的背后是“灰色收入”引起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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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的人

全国政治协商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认为,“灰色收入”在表面上是合法的,实际上是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的收入。 在这方面,有必要制定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划定合法和非法的界限。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黑收入”是非法收入“白收入”是公开透明的收入,合法的“灰色收入”是这两者之间的收入。 “灰色收入”的内涵很多复杂,20世纪80年代,人们把工资、津贴以外的经济收入,如稿费、打工收入、专利转让费等都称为“灰色收入”。 随着时代的进步,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人们买卖股票的收入、投资房地产的收入等获得收入报酬的途径变多了。 因此,以前的定义显然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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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薛澜:“灰色收入”应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收入,是间接或变态得到的贿赂,必须为零。 一是合理但不规范的收入,应该进行规范化和管理。

“说不清楚”的人

山东省总督姜大明说,“现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建议,写词条,应该先定义“灰色收入”一词。” 但是姜大明对这个概念也不太清楚。 “应该是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收入吧。 但是具体是什么? 有人说是稿费,学费。 我觉得这个很难说。 首先要明确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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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副主席、党组成员李金华素坦率地说,媒体记者对于什么是“灰色收入”的问题,李金华也说这个问题无法解释。 “我也不知道是什么概念……确实无法解释”。 李金华说:“灰色收入的提法早就有了。 最早的时候可能有一个人随便上课,你说他既不违法也不违法,不合法。 说到中间地带就行了,但他们属于这个还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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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说:“现实生活中还有这种现象,“灰色收入”不是法律用语,而是口头用语,无法定义其内涵。”

“不承认”的人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认为,“灰色收入”这个名词现在在实践中不容易做出正确确定的定义,我国现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这个名词。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吴明安表示,法律上只有合法和非法收入的说法。 现在,只有公务员和政府高官因受贿、贪污被逮捕后,发现大量财产来源不明,以非法收入论述超额部分。 ”。

国家行政学院的汪玉凯教授认为与其引起争论,不如不使用。 那些“灰色收入”、“灰色收入”是怎么定义的,其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大家都有严重的争论。 汪玉凯,特别是在政府实务报告这样的权威文件中,“灰色收入”的定义还不明确,特别是在社会上有广泛争议的情况下,请不要急于采用。 综合

来源:鞍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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