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854字,读完约2分钟

摘要: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部上调,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将从1月至9月重新发放

(全媒体记者刘小锋)8日,记者从鞍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了解到,从2019年1月1日起,鞍山市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全部上调,2019年1月至9月新增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待遇重新下发。

此次调整的范围和时间如下:2018年12月31日之前,每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三项福利)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将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的三项福利。

残疾津贴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中,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18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11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0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99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2481元/月,二级伤残2337元/月,三级伤残2205元/月,四级伤残2073元/月。

生活护理费用

在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方面,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如下:不能自理者每月增加92元,不能自理者每月增加77元,不能自理者每月增加64元。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不能自理者1940元/月,不能自理者1610元/月,不能自理者1340元/月。

丧亲补贴

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54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51元。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最低养老金标准为:配偶每月1,13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1,080元。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老人或孤儿每月将增加20元。用人单位需要办理,办理地点为鞍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铁西劳动大厦)二楼工伤保险处(42号窗口)。

各类企业和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劳动者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申请工伤认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对员工个人有很多优惠待遇。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鞍山市工伤职工“三治”标准提高

地址:http://www.aqj6.com/aszx/68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