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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辽宁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实施意见》。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预计纳入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最低支付比例不低于60%

最近,辽宁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辽宁决定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整合,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今年9月底前,全省各市要制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具体实施方案;从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统一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施,覆盖面、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疗保险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在市级行政区域内统一。

从明年起实行城乡居民统一医疗保险

统一城乡居民缴费标准

据了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包括现有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所有参保(共保)人员。根据《实施意见》,辽宁将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给予支持或帮助。在提高财政补贴标准的同时,要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实施意见》要求合理确定城乡成年居民和未成年居民(包括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统筹后城乡居民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低于现有水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个人缴费部分、特困人员和已建卡的特困人员等贫困群体,将继续按规定给予补助。在现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差距较大的地区,可以采取差别支付的过渡性措施,在2年内统一城乡居民的支付标准。

从明年起实行城乡居民统一医疗保险

《实施意见》还要求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符合总体规划区要求的转诊住院病人应连续计算起付线。

完善各级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差别支付政策,推进分级诊疗。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统筹支付机制,重点保障群众负担重的多发病和慢性病,将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药品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重大疾病保险的赔偿没有上限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一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支付比例不低于60%,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每增加5万元增加5%,最高支付比例控制在7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补偿没有封顶线。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覆盖面与基本医疗保险挂钩。对于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符合医疗费用范围的特殊保障项目,省级医疗保险、财政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相关待遇标准。

年底前,实现市级行政区域内基金管理、政策体系、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的统一,并设立市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或财政专户子账户);2020年底前,实现资金统一归集和支出。《实施意见》要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规范经办流程,提供综合经办服务。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将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从明年起实行城乡居民统一医疗保险

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以病种为主,结合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全额预付等多种方式的复合支付模式,开展DRGs试点。

人脸识别监管指定机构

全省将通过智能监控、大数据筛选、人脸识别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全覆盖。建立和完善举报平台,规范举报流程,实施举报奖励,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坚决遏制过度治疗、过度检查、低标准住院、分解住院等违规行为。推进医疗保险智能审计和电子病历应用,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诊疗和合理用药。

据沈阳晚报报道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从明年起实行城乡居民统一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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