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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海城的一个局接到了一起涉及劳动争议的投诉。经调查,确认申诉人是张,海城市星海区一家照相馆的经营者,因拖欠工资向该局申请仲裁。在审理过程中,仲裁法院要求张提供工人的工资,而张提供的是考勤单,而不是工资。由于张灿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工资情况,我局仲裁院作出了支持该员工仲裁请求的裁决,金额共计10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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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8公益法律服务热线志愿者、辽宁省法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李微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发包人管理的,发包人应当提供;如果雇主未能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

结合本案上诉,对申请人商店员工与申请人张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案进行了仲裁。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申请人张应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其观点或证明其已支付仲裁申请人的工资。只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他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全媒体记者张玲

来源:鞍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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